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部门的,须向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核,法规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本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内容由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