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承担全市海域的测量、评估、调查与勘测任务,南通海域使用面积核定、海域勘察定界工作。负责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海域使用权属交易鉴证等业务;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
二、内设机构
无下属部门。
三、2015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5年海籍中心在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在中心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年度职能目标和重点工作目标,服务于南通陆海统筹发展和沿海开发建设。
1、职能目标完成情况
完成海域价值评估52宗(其中:开放式养殖用海50宗,交通运输用海2宗),面积约15万亩,评估价值约38亿,范围涉及南通和盐城二市海域。
完成如东、启东二地围填海项目海籍调查测量11宗,涉及宗海面积4365亩,编制的11份海籍调查测量报告均通过了省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同时还完成了东灶2万T级通用码头的竣工验收测量并通过省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四季度根据局转发的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江苏省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苏海预函〔2015〕11号)文件精神,帮助如东局完成了重点岸段高程测量。
组织编制了《通州湾腰沙围垦一、二期通道工程生态修复与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实施方案》,代理了《通州湾腰沙项目管理基地陆域形成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评价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均已通过海洋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今年服务省“两沙”工作又有新成果。在2015年省“两沙“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工作中,中心精心组织海域使用权市场交易服务,20家企业(个人)参加了投标,在2015年7月9日下午的开标会上,东天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个人)中标,成交4宗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共370.685公顷。
通过上述职能项目的有效推进,中心实现总收入234.11万元,技术服务纯收入163.51万元,超额完成2015年度考核指标。
2、重点、创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海域基准价格评估体系建设是推进我市建设用海市场配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我市陆海统筹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中心的全年重点工作目标之一。上半年中心经多次研讨、修改完成了《南通市建设用海海域基准价格评估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地方标准专家评审,于4月16日正式发布下发,规范对指导沿海县(市、区)建设用海海域基准价格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另该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在全国地市级范围属于首创,得到国家海洋技术中心海域评估专家的充分肯定。
为规范我市海洋资源市场服务的动作,加强南通市海域使用权、海上构(建)筑物招标出让和流转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中心起草了《南通市海域使用权、海上构(建)筑物招标出让和流转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初稿,提交局海域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于10月8日正式下发了《南通市海域使用权、海上构(建)筑物招标出让和流转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目前专家预先名单也已经收集报局海域处,待局审核后即可建立专家库。
3、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
中心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一评五制”为抓手,以“三严三实”、“算好廉政账”等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省、市“八项规定”及局“十五项规定”,提升了中心整体队伍素质,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提升效能。中心全年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不良事件发生。
第二部分南通市海籍调查测量中心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表格:
表1.2015年市本级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表2.2015年市本级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表3.2015年市本级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表4.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表5.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
表6.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7.2015年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决算表(功能科目)
表8.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表9.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功能科目)
表10.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11.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决算表(经济科目)
表12.2015年市本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及培训费增减变化表
第三部分南通市海籍调查测量中心2015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南通市海籍调查测量中心2015年度收入决算(含上年结转结余) 190.80 万元,比上年减少46.39万元,减少19.55%。主要原因是海域评估业务有所减少。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 189.63 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2、上年结转和结余1.17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部门支出情况
南通市海籍调查测量中心2015年度支出决算 190.80 万元,比上年减少 46.39万元,减少19.55%。其中:
1、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186.89 万元,主要用于海籍测量、海域评估、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等。
2、年末结转和结余 3.91 万元,主要为项目支出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6.8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00%。其中:基本支出 49.78 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 26.64 %;项目支出 137.1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 73.36 %。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5年度南通市海籍调查测量中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 10.88万元,支出决算 11.78 万元,完成预算的108.27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5.61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01 %;公务接待费支出 6.17 万元,完成预算的116.85 %。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南通市海籍调查测量中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未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61万元,占47.62%;公务接待费支出 6.17万元,占52.38%。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61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未支出。
(2)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61万元。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
2、公务接待费6.17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未支出。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6.17万元。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58批次,累计600人次。
本年度“三公”经费减少1.12万元,主要原因是加强了公车的使用、维修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教育局及市属高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三、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四、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交通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十五、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七、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八、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九、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