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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级示范家庭渔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4 字体:[ ]

通海渔发[2017]142号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培育新型渔业主体,促进我市家庭渔场规范健康发展,经市局党组审定,现将《南通市级示范性家庭渔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8月11日

 

 

 

 

 

 

 

 

 

 

南通市级示范家庭渔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3〕52号)精神,为加快培育新型渔业主体,构建新型渔业经营体系,扎实推进全市家庭渔场示范创建工作,规范市级示范家庭渔场创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渔场,是指以渔(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以涉渔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新型渔业生产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渔场创建、申报、认定和复核管理。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渔场由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认定,认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市级示范家庭渔场认定管理办法,布置创建工作,组织认定;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创建、组织申报、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五条 参加市级示范家庭渔场创建认定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主体资格。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渔业类为主;或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备专业技能。渔场经营者具备相应的渔业生产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或证明。

  (三)经营规模适度。生产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成员数,生产经营面积在30亩(含)以上或者工厂化养殖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以上。签订5年以上土地(海域)或水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年一签的、已租用时间应满3年。

  (四)规范生产经营。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生产模式生态环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三项记录真实完整,投入品管理规范;两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拒绝各级质量安全抽检行为。

  (五)经济效益良好。渔场经营状况良好,涉渔生产经营收入约占家庭农业总收入的60%以上。

  (六)配套设施完备。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经营设施装备与渔场规模相配套,养殖设施完好,电力设施配套。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认定的家庭渔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市级示范家庭渔场申报表;

  2. 营业执照或登记备案、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水面(滩涂、土地、海域)流转合同复印件;

  4. 渔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复印件;

  5. 渔场生产管理制度;

  6. 渔场取得的资质材料复印件(培训证明、无公害基地证书等)。

  第七条 认定市级示范家庭渔场遵循以下程序:

  1.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渔场向所在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2.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3.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南通海洋与渔业网公示五天,然后提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确定市级示范家庭渔场认定结果,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渔场由所在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负责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创建标准,每五年对辖区内市级示范家庭渔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地上报的复核结果进行汇总公布。

  第九条 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渔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称号:

  1. 家庭渔场停止实质性生产,不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渔场创建条件的;

  2.发生违反国家渔业产业政策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3.发生较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被查处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为不合格的;

  4. 其他不符合创建认定条件的。

  其中,已认定市级示范家庭渔场出现上述2、3款情况之一的,除取消称号外,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渔场创建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现代渔业发展要求和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创建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各级示范性家庭渔场创建活动,科学设置创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大对示范性家庭渔场的资金、技术等支持力度,共同推动家庭渔场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级示范家庭渔场申报表

单位名 称

(盖 章)

 

联 系 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报性质

□新申报 □复核

所属县(市)乡镇(街道)

 

注册或备案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主营品种

 

生产经营规模(亩)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有无无公害等

产品认证

 

有无技术培训

证明证书

 

其他相关证书

 

上年家庭农业

总收入(万元)

 

上年家庭渔业收入(万元)

 

渔业收入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渔场主

         
         
         

常年雇工(人)

 

临时雇工(人)

 

本人承诺申报内容和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承担相应责任。

    家庭渔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经审核,申报材料真实,基本符合创建认定办法,同意申报。

 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申报材料真实,基本符合创建认定办法,同意申报。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